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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本服務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學校並得就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委託立案之
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人)辦理。
學校委託辦理時,應符合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規定;其收費數額、活動內
容、人員資格與在職訓練計畫、編班方式、辦理時間、辦理場所、管理方
案及相關必要事項,應載明於招標文件。學校並得於招標文件載明受委託
人辦理本服務經評鑑成績優良者,學校得以續約方式延長一年。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評鑑本服務辦理情形,辦理成績優良者
,應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