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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辦理本服務,應成立國民小學辦理兒童
課後照顧服務推動及督導小組;其組織及作業規定,由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