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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及人員資格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服務費用支付項目分為鐘點費及行政費(含水電費、材料費、勞健保費
、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二類。鐘
點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七十為原則,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三十為原則
。委託辦理時,受委託人行政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二十為原則,學校行政
費以占總收費百分之十為限。收費不足支應時,以支付鐘點費為優先。
學校自行辦理本服務時,其收支得採代收代付方式辦理,並應妥為管理會
計帳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