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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入學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依第三條規定招生之各年級錄取人數未達核定招生名額百分之八十時,其缺額得由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各款次序優先錄取,遞補至百分之八十為止:
一、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園區駐區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園區駐區單位派赴至國外工作人員,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二、非園區駐區單位員工之子女: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或公民營高科技事業單位應聘回國之本國籍員工,服務單位或戶籍設於園區所在之直轄市、縣(市),其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且回國未滿八年。
三、現就讀園區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學生之弟妹。
四、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聘僱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之子女。
五、居留地設於園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之未具中華民國國籍之外籍人士之子女。
前項第一款第一目之員工,應具有國內、外博士學位,或具有國內、外碩士學位,並有二年以上國外工作經驗;第二款之員工,應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
符合第一項之資格者,園區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舉辦語文測驗,經測驗及格者始得錄取。
第一項第一款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次序優先錄取;其各次序或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同一次序人數超出錄取名額時,以抽籤方式錄取。
依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入學者,其學雜費由園區學校訂定,並於每學年度開始前按程序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依本條入學之學生申請轉學至其他園區雙語學校就讀時,其入學資格應經申請轉入學校依本辦法規定重新審查,並適用前五項規定。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子女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及回國之期間,依入學當時情形認定。
第一項第一款之員工因職務調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其子女難以隨同在國外連續居留一年以上,經該園區管理局個案審查同意者,得不受連續居留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