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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書籍費雜費交通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指依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島嶼內,有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學生設戶籍居住之離島,包括澎湖縣、金門縣(含烏坵鄉)與連江縣境內島嶼、台東縣蘭嶼鄉與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