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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重編者,得準用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訴。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結果;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修訂。
前項重新申請修訂,不受第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