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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訴。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訴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必要時,得延長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
申訴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訴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訴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審定。
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