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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第三項所定各次申請續審之期間,申請人得申請展延十五日,並各以一次為限。
前項申請展延,申請人應於期間屆滿三日前,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
申請續審逾期者,應依第四條第三項公告之期間,重新申請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