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接獲前項第一款學生檔案資料後,應傳送各地警察機關(單位),配合協尋。
各地警察機關(單位)協尋查獲學生後,除應註明尋獲外,應即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及學校,並以書面通知學校及副知直轄市、縣(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學校應指定聯絡人,即時受理警察機關(單位)通知,並會同(鄉、鎮、市、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協助尋獲學生之復學事宜。
本辦法所定學生之通報、協尋及協助復學,至其滿十五歲之該學年度結束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