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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稚園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幼稚園教師及助理教師,均應聘請經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前項教師及助理教師,均以女性擔任為原則。
幼稚園教師登記及檢定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