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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美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藝能學科。
二、學藝競賽活動。
三、藝術展示、表演、欣賞活動。
四、團體生活表現及製作活動。
前項各款之考查結果,除藝能學科占美育成績百分之七十外,其餘各占美
育成績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