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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群育成績之考查,分左列各款辦理:
一、國民中學:
(一) 團體活動:依自治活動、分組活動、社會活動及綜合活動等項目考
查之;各項活動之考查成績各占團體活動成績百分之二十五。團體
活動成績考查結查佔群育成績百分之六十。
(二) 童軍教育:依基本訓練、生活實踐、服務訓練與實施及童軍介紹等
項目考查之:日常考查佔百分之七十,定期測驗佔百分之三十。童
軍教育成績考查結果佔群育成績百分之四十。
二、國民小學:依團體活動考查;並以課內分組活動及日常團體活動等項
目為之,其考查結果各占群育成績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