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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私立幼稚園教師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熱心教學,具有專業精神者。
二、品德優良,表現卓越者。
三、愛護幼兒或濟助幼兒有具體事實者。
私立幼稚園職員具備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情形者,得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