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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基本條件者,得依本辦法規定對幼稚園或其董事會、
負責人、園長、教師及職員予以獎勵:
一、核准立案三年以上者。
二、各項教學措施符合規定者。
三、人事制度健全者。
四、會計制度健全,經費收支符合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