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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生之入學,除依本法第二十八條及強迫入學條例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外,並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學齡兒童入學年齡之計算,以入學當年度九月一日滿六歲者。
二、分發學生入學之通知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分發入學之學校名稱及地址。
(二)新生報到、學校開學、註冊及上課之日期。
(三)學生註冊須知及其他有關入學注意事項。
三、因故未入學之學生,其未超過規定年齡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其入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