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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之行政組織,除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得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各處(室)等一級單位之下得設組為二級單位。
二、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成立課程發展委員會,下設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規模較小學校,得合併設置跨領域課程小組。
四、實驗國民小學及實驗國民中學,得視需要增設研究一級單位,置主任一人,並得設二級單位。
學校各處、室或其他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掌理事項,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務處或其他教務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課程發展、課程編排、教學實施、學籍管理、成績評量、教學設備、資訊與網路設備、教具圖書資料供應、教學研究、教學評鑑,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教育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二、學生事務處或其他學生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公民教育、道德教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保健、學生團體活動及生活管理,並與輔導單位配合實施生活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總務處或其他總務事務一級單位及其二級單位:學校文書、事務、出納及其他相關事項。
四、輔導室或相關專責單位(輔導專責人員):學生資料蒐集與分析、學生智力、性向、人格等測驗之實施,學生興趣成就與志願之調查、輔導及諮商之進行,並辦理特殊教育及親職教育及其他相關事項。
五、人事單位:人事管理事項。
六、主計單位:歲計、會計及統計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設教導一級單位者,其掌理事項包括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單位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