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1 條
私立幼稚園之停辦,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依前條規定勒令停辦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派員監督其董事會或負
責人清理結束事務。
二、私立幼稚園自請停辦者,應由董事會或負責人申敘停辦理由,報請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