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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稚教育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私立幼稚園辦理不善或違反法令者,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其情節
,分別為左列之處分:
一、糾正。
二、限期整頓改善。
三、減少招生人數。
四、停止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