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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本辦法所規定幼稚園園長及教師修習之教育專業科目及其學分如左:
一、必修科目及學分:
(一) 幼稚教育概論四學分。
(二) 幼稚園教材及教法四學分。
(三) 幼稚園教學實習四學分。
(四) 鍵盤樂二學分。
(五) 國音一學分。
二、選修科目及學分:
(一) 幼稚園行政二學分。
(二) 幼兒發展與保育二學分。
(三) 幼兒生活與輔導二學分。
(四) 幼兒體能遊戲一學分。
(五) 幼兒故事與歌謠一學分。
(六) 視聽教育二學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