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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幼稚園園長、教師登記檢定及遴用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登記或檢定合格之教師,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十年以上者,如重任幼稚
園教師時,必須重行申請登記或檢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