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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部編國民小學生活與倫理、常識、音樂、美術四科教科書交由書局印行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部編四科教科書,交由書局印行,其參加印行資格為:依據五十一年公布
「國民學校課程標準」編輯國民學校各科教科用書,送經國立編譯館審定
,並於五十六學年度核價公布有案,及印行國立編譯館所編國民學校各科
教學指引,且持有營業登記證,出版業登記證及最近納稅證明卡之書局。
承辦書局於合約期滿後,本部得視實際需要及其出版教科書實績予以增減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