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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
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其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減授二節。
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其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