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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其分校,其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得準用本標準;情況特殊者,得報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