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及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附設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其特殊教育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所在地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教師教學節數之相關規定;情況特殊者,學校得報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