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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校事會議之審議,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具體之證據調查事實,及判斷案件類型。
二、必要時,得徵詢班級家長代表及學校相關人員意見。
前項審議之決議,應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