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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比照學校學生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一、比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學生參與技藝競賽相關規定,享有平等參與技藝競賽之權益。
二、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享有平等參與競賽之權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得平等參與前項各款所定各類競賽;必要時,得指定學校協助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