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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
一、比照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享有甄審及保送入學。
二、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有關規定,享有申請補助校外職場參觀、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之權益。
三、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相關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四、比照特種勤務條例及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享有子女教養優惠措施。
五、比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享有子女教養優惠措施。
六、比照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享有保送或推薦升學相關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