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實驗教育學生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享有團體保險相關權益。
前項條例未施行前,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