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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學校、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學校學生享有受教權益:
一、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經修習且成績合格,由修習學校審認並載明其課程內容、時數及得折減日數者,比照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比照國軍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入學相關規定,享有公平入學之機會。
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參與學校辦理之公告招收或學生申請方式,轉入學校就讀;實驗教育學生轉入學校後,學校應考量其修習實驗教育課程之特殊性,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學分。必要時,並應依申請給予適切之轉銜協助及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