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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下列規定,比照學校學生享有受教權益:
一、比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認其國外學歷。
二、比照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之規定,享有學校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權益,其輔導評估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諮商輔導中心辦理。
三、為身心障礙者,比照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及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之規定,享有學校學生之支持服務及考試服務。
四、為特殊教育學生者,比照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辦理鑑定、通報及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相關評估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