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受益人申領保險金時,除應檢具保險金申請書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受益人身分證明。
二、受益人與被保險人之關係證明。
三、申領身故保險金者: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及被保險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申領失蹤之身故保險金者:失蹤證明文件。
五、申領失能保險金者:診斷證明書。
六、申領醫療保險金者:診斷證明書及醫療費用收據;被保險人取得重大傷病證明者並應檢具之。
受益人申領各項保險金時,由要保單位確認被保險人學籍或教保服務機構幼兒身分。受益人申領失能保險金者,保險人得對被保險人之身體予以檢驗,一切費用由保險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