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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定之被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申請補助重大手術費用者,其重大手術之範圍如下:
一、開顱手術(穿顱術及穿刺術除外)。
二、摘除眼球手術。
三、心臟手術。
四、一上肢腕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五、包括拇指或食指在內有四指以上自掌指關節以上施行截指手術。
六、一下肢踝關節以上施行截肢手術或鋼釘(板)固定手術。
七、一足五趾自蹠趾關節以上全部截除手術。
八、生殖器官切除手術。
九、重度燒燙傷需施行植皮手術。
十、腎摘除手術。
十一、重大器官(心、肺、肝、胰、腎臟)移植手術。
十二、肝臟切除手術。
十三、膽囊切除手術。
十四、胃部切除手術。
十五、肺葉切除手術。
十六、脾臟切除手術。
十七、胰臟切除手術。
十八、尿毒症洗腎手術。
十九、胸腔手術。
二十、脊柱側彎矯正行鋼釘(板)固定手術。
二十一、骨髓移植手術。
二十二、顯微斷指再接手術。
二十三、顎骨頷骨嚴重骨折以鋼釘及鋼線行手術。
二十四、腰椎椎間盤突出行椎間板切除手術。
二十五、膝關節十字韌帶整型髖骨間雙側韌帶移植手術。
二十六、人工髖關節置換手術。
二十七、癌症手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