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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效力理賠補助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學期開學後,學生中途入學者,自註冊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入學前期間之保險費;幼兒中途進入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進入之日起發生保險效力,並扣除進入教保服務機構前期間之保險費。
學生喪失學籍者,自喪失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幼兒中途離開教保服務機構者,自離開之日次月一日起,保險效力終止,保險人應依所剩月數比例,退還保險費。
學生轉學或幼兒中途變更教保服務機構時,其參加同一保險人者,保險費不予退還,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向保險人辦理異動通知。
學生休學者,保險契約繼續有效,由要保單位將休學學生姓名、學號等資料,通知保險人;休學期間應繼續參加本保險;休學期滿喪失學籍時,要保單位應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