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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評鑑獎勵輔導及接續辦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評鑑小組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部或評鑑單位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審議會委員。
三、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教學人員及家長代表。
四、專家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