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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受聘僱外國人有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情事者,學校、機構除依規定通知當地勞工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外,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受聘僱外國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受聘僱外國人未出國者,警察機關應彙報內政部警政署,並加強查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