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本會以每年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或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之決議,以全體委員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以機關代表身分出任者,得指派代理人出席;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
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