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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專職族語老師之甄選,至少應就筆試、口試、試教或實作,擇二種以上方式為之,並得就下列條件綜合考評:
一、族語能力認證等級。
二、參與族語教學研習經歷。
三、學歷。
四、族語教學活動經歷。
五、協助各機關推廣族語經歷。
六、族語及文化相關著作。
七、其他由學校之主管機關訂定之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