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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族語老師資格及聘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專職族語老師每週基本授課節數為二十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報學校之主管機關核准者,每週得減教學節數:
一、減授四節:
(一)任教於學校型態原住民族實驗學校,負責該校實驗教育課程教材之規劃及研發。
(二)服務於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所定極度偏遠或特殊偏遠地區學校,統籌學校族語課程教學整體事務。
(三)教授之族語為當地少數方言別,並辦理該少數方言文化傳承之相關工作。
二、減授八節:教授之族語為原住民族委員會公告瀕危語別,並辦理瀕危語別復振之相關工作。
任教於學校型態原住民實驗學校之專職族語老師,有教授民族教育課程,其課程節數,得合併族語課程計算。
專職族語老師教學節數逾第一項各該教學節數者,得支給超節數鐘點費,每週以六節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