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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團體課程綱要草案提案及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教育團體提交之課程綱要草案,擬訂程序應遵守意見蒐集、公共討論、專業審查之程序,並應提交相關會議紀錄等書面文件、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