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應訂定學習評量基準;實施職場教育及訓練課程者,學校應依學生於合作機構接受教育及訓練課程之紀錄,進行成績評量。
前項成績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多元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