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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學校辦理職業繼續教育,其課程應以專班方式辦理。
前項課程內容,以下列方式設計:
一、學程課程:參採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部定專業科目與實習科目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訂定。
二、學分課程及學習時數課程:依職場所需之專業技術,參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職能基準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