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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之教師,其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不包括於短期補習班或各級學校從事教學工作之經驗。
各師資培育之大學學生,修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期間,全時且連續一個月以上之專門課程至業界實習所修學分,得採計為業界實務工作經驗。
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一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得以連續或累計方式採計。
申請前項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採計者,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一、業界出具之工作服務證明,包括職稱、工作性質與內容及起迄年月日。
二、投保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證明文件或薪資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