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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校:指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及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專門學程。
二、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指學校依課程綱要所定部定與校訂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
三、教師:指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專任專業科目或技術科目教師。
四、業界實務工作經驗:指於國內外取得與所任教領域相關且有助於教學之工作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