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辦理實驗教育之學校,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高級中等學校最近一次校務評鑑之各評鑑項目達八十分以上;其附設有國民中學部、國民小學部者,各該部經本部進行訪視通過者。
二、國民中學、國民小學經本部進行訪視通過者。
三、因應整體教育創新或發展政策、學校地緣位置或教育資源分布,有指定必要者。
學校具備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條件,並經校務會議通過者,得向本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