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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第九款所定實驗規範,應依其實驗教育計畫之特定教育理念,擬訂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學校制度、行政運作、組織型態、設備設施、校長資格與產生方式、教職員工之資格與進用方式、課程教學、學生入學、學習成就評量、學生事務與輔導及社區與家長參與事項,並載明不適用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所定法律之條項。
前項實驗規範載明之學生入學方式,經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者,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免納學費相關規定,不受同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