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學校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實驗者,其課程得不受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規定之限制。但課程之排定,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學生畢(修)業之條件。
學校辦理實驗,其學生學習評量,除就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辦理實驗,經擬訂學生學習評量規定納入實驗計畫者外,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辦理。
學校辦理科學班者,應與合作大學共同辦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課程、師資、設備、經費項目及金額。
二、成立科學班入學甄選及學科資格考試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審議科學班學生入班資格及學科資格考試通過基準。
(二)審議合作大學開設課程。
(三)輔導學生進行個別科學研究。
(四)其他科學班運作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