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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進修部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每週修習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科目修習總節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第一學期、第二學期平均每週修習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每週科目修習總節數。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