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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之減授節數。
專任教師及兼任導師之專任教師擔任學科教學研究委員會、各類藝術才能班、體育班及學術性向資賦優異班之召集人,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減授二節。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
│總班級數 │十八班以下│十九班至三│三十一班至│五十一班以│
│ │ │十班 │五十班 │上 │
├──────┼─────┼─────┼─────┼─────┤
│全校每週減授│三十二 │三十六 │四十 │四十四 │
│總節數上限 │ │ │ │ │
├──────┴─────┴─────┴─────┴─────┤
│註:上開減授總節數,包括前兩項之減授節數。 │
└──────────────────────────────┘
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項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