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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訓教官就本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對其個人之軍訓行政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國教署申訴評議會(以下簡稱申評會)提起申訴,如不服其評議決定者,可向本部申評會提起再申訴。
前項申評會組成如下:
一、國教署之申評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由各單位遴聘軍訓教官、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人員、校長或學務長(學務主任)、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擔任軍訓主管職之軍訓教官不得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二、本部申評會,由本部部長遴聘專科以上學校軍訓教官代表二人或三人、高級中等學校代表四人或五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代表二人或三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或學務長(學務主任)各一人、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一人或二人組成之。
三、國教署申評會之組成,應報本部核定。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於申訴評議書到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申訴應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署名,並應檢附原措施文書、有關之文件及證據:
一、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學校及職稱、住居所、電話。
二、有代理人或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服務單位、住居、電話。
三、原措施之學校或軍訓單位。
四、收受或知悉措施之年月日、申訴之事實及理由。
五、希望獲得之具體補救。
六、提起申訴之年月日。
七、受理申訴之學校或軍訓單位之申評會。
八、載明就本申訴事件有無提起訴願或訴訟。
再申訴時,應另檢附原申訴書、原申訴評議決定書,並敘明其受送達之時間及方式。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評議決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即為確定:
一、依規定得提起再申訴,而申訴人或國教署於評議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再申訴。
二、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於再申訴人。
軍訓教官申訴處理作業規定由本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