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軍訓教官職掌介派遷調進修申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軍訓教官遷調作業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並按遷調資績分高低及當事人志願,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一般遷調:在同一所學校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
二、專案遷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得專案辦理遷調本島或其他外離島之學校:
(一)因家庭重大變故、行為不當或於現任學校不適任。
(二)於外離島同一地區任職服務滿二年以上,且戶籍地不在當地。
(三)因編制員額調整需要。
(四)其他特殊因素。
前項遷調作業規定及資績分基準,由本部另定之。